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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尚熹Zhu Sha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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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以公共艺术替换城市雕塑
朱尚熹

应该以公共艺术替换城市雕塑

                                        朱尚熹

一,

九十年代初公共艺术概念从西方引入至今,已有十来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里,公共艺术在中国的发展异常迅猛。其表现大致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共艺术学术展览在各地都有所发生,其学术成果已经运用在了当今中国的城市公共空间艺术品的创作中。大批成功的作品在全国各地诞生;第二,公共艺术的学术研讨在各地举办多次,已经积淀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艺术理论;第三,一些美术院校还专门为之成立了公共艺术系或者专业,培养公共艺术人才以适应不可逆转的社会需求。毫不夸张地讲,先前我们以城市雕塑概念构建的理念、体制以及机制有被公共艺术替换的趋势。

 

二,

据笔者分析与归纳,中国雕塑界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纪念性雕塑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受前苏联纪念性雕塑的影响。前苏联有著名的纪念碑法案。正是有了列宁签署的纪念碑法案,在第二次大战前后,成千上万座纪念碑和纪念性雕塑在前苏联境内建立了起来。当然,由于社会的经济能力和政府重视程度有限,中国没有像苏联那样通过或签署类似的纪念碑法,所以也无法在中国营造出像前苏联那样的纪念碑盛世。尽管如此,中国的雕塑界在从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初期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把前苏联奉为纪念性雕塑的麦加圣地。纪念碑和纪念性雕塑的创作理念、方法影响中国雕塑界之深,直达骨髓。毫无疑问,纪念性雕塑里所洋溢或者说更擅长表达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英雄主义,对百废待兴的国家的重建和民族的振兴功不可没。这与纪念碑对社会的功能分不开,那就是宣传、鼓动与教化。

第二阶段是城市雕塑阶段。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进入了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其结果是经济全面振兴,与外部世界空前融合。在这一背景下,我们中国雕塑界自己创造了“城市雕塑”这一概念。在一批资深雕塑前辈的倡议和推动之下,80年代初就成立了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到了93年,文化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发了著名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即在圈内简称的40号文件,并将全国城市雕塑规划组改称为“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40号文件的颁发是有进步意义的,至少可以这样说,在中国第一次将雕塑的发展问题提升到了法的层面。有政府法规性文件的支持,再加上有经济的发展作为后盾,在雕塑界勤奋和努力下,一个空前的城雕热潮被掀了起来,成百上千的城雕在全国蔓延。中国的城市雕塑还是以重大题材、重要历史与政治人物的纪念性雕塑为主,明显受苏联纪念碑雕塑的影响。另外就是中国的城市雕塑具有城市美化的功能,城市的重要地段,惯以标志性雕塑美化城市。同时环境艺术概念在全国盛行。这与粉碎四人帮以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大踏步发展,城市环境美化的需求日益迫切分不开。我们的城市雕塑在纪念性雕塑艺术的宣传和教化的基础上添加了美化这一轻松愉快的任务,进而让城市具有视觉美感为己任。在城市雕塑的管理中,强调行政管理。

第三阶段为公共艺术阶段。当然,公共艺术概念是西方世界的产物,它始于六十年代,美国费城率先为公共艺术立法,随后,美国各大小城市和地方政府也相继立法,再往后波及整个北美地区和欧洲。在亚洲,南朝鲜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有了公共艺术百分比法规。公共艺术的提出和采用符合这样一个大的背景:地球加速缩小成一个地球村,都市化进程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事实,而在中国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正在为之加速;还有就是民主政治以及人权价值、人本主义的普遍认同以及提倡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关爱。再就是多元的和极具商业特色的后现代主义浪潮在艺术界的推动。可以这样说,以城市雕塑概念为基础而建立的理念和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社会大背景,有被替换的必要。

 

三,

笔者就以下几点理由谈谈以公共艺术替换城市雕塑的必要性。

首先,公共艺术的根本出发点是人,是都市中最普遍的市民,社区中最普遍的居民,而城市雕塑的出发点就像纪念碑一样具有全民性,还是一种集权的产物。在中国,城市雕塑确实是时代兴旺的象征物,但更多的情况下是当地政府的形象工程。艺术为谁服务的问题,在城市雕塑那里得到的回答有可能是整个时代,也有可能是特定地区的地方政府,也可能是某一地域和某一人群共性的人,而公共艺术区别于纪念碑,城市雕塑,在回答为谁服务的问题的时候,首先是最普通的人。公共艺术的这一理念正好与我们党和政府以民为本的基本国策相吻合。

其次,在创作理念上,城市雕塑也无法承受公共艺术所包括的复杂要求。一般地讲,城市雕塑对于环境,艺术家所追求的仅仅是视觉景观。所谓景观,只要处理好作品与环境的高低错落关系,取得视觉上的均衡和谐就行,而公共艺术中的公共性理念的核心是参与性。参与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公共艺术的决策与管理,这反映在从艺术项目的决策选稿开始到相关作品的建设与管理都应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二是针对的艺术家,在创作中贯彻落实参与性观念。这就要求作品诉诸于公众的不仅仅是视觉上的审美体验,还应扩大到身体的体验,乃至触觉、听觉、嗅觉等。作品与公众互动,或者说作者通过作品与公众互动。有人在公共艺术的创作中,启用了一条毛主席语录:为人民服务。笔者认为公共艺术是开放性概念,它包括了纪念性雕塑、纪念碑以及城市雕塑诸类型,它囊括了公共环境中的所有艺术品,不管是大型的,小型的,纪念性的,标志性的,还是社区小品。不管你做什么都可以突出公共艺术的参与性和公共性。就是纪念性作品,照样可以做出公共性。例如美国的越战纪念墙就充分达到了参与性目的。最早在创作纪念性作品中闪现公共性的灵感的是罗丹,他在创作《加莱义民》时就曾经有把作品中的人物从雕塑台座上请下来,分散直接摆在广场上的念头,有意让公众零距离接触。遗憾的是他的想法没被理解和采纳。

第三,随着社会的全面都市化,公众逐步介入民主管理社区与城市,大型的城市雕塑需要,但不是主流,因为大型的广场和可立雕塑的十字路口和环岛从数量上讲毕竟有限,而公众可以停留的小型广场,绿地以及社区小城镇的休闲环境则是大量的。所以说,多样化的,小型的,生动活泼的,普通老百姓可以消费和参与的作品需求可能才是公共艺术的主流。关注这一块阵地,艺术家大有用武之地。

第四、城市雕塑的提法,还仅仅停留在雕塑层面,就是要涉及的环境、人和材料等问题,也毕竟处于从属地位,更不用说还要扩充到其它艺术形式。而用公共艺术取而代之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公共艺术完全模糊了雕塑与其它艺术门类的界限,把雕塑的概念向其它领域扩展。只要达到服务普通人的目的,一切门类,一切形式,一切材料,不拘一格,兼收并容之,这无疑对艺术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其实从逻辑的角度仔细分析,环境艺术的概念最大,它包括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艺术,公共艺术是环境艺术的一部分。而城市雕塑又在公共艺术之中,接下来就是纪念碑,它又是城市雕塑的一部分。就是这么个关系。不同的时期我们为什么启用了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不同的概念承担了不同的功能和目的(或政治的,或时代的,或艺术的),社会的需求并不会依逻辑的顺序。经过了长期的封闭和贫穷,改革开放以后一切欣欣向荣,环境艺术的提出反映了人们对环境对生活进行全面改观的诉求。而城市雕塑和纪念碑在一切百废待兴国家和时代,承担着民族复兴和国家重建的重担。公共艺术则是以民为本的产物。事实上,广义的公共艺术融合了纪念碑和城市雕塑的功能。具有公共艺术创作理念的纪念性作品更具有感染力,因为它是通过公众的身体力行的介入和参与零距离地激发对先烈的缅怀和追忆,从而达到让公众接受英雄主义、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传统的纪念碑,高高在上,离公众的距离较远,有太强的说教姿态。

 

四,

呼吁以公共艺术替换城市雕塑,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国家成立公共艺术基金,现在的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可改为国家公共艺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并下设全国公共艺术委员会。为各地的公共艺术发展实施宏观指导,鼓励和奖励,提供咨询。

2、呼吁各地方市政府为本地区公共艺术立法。目前就中国台北对公共艺术有立法之外,大陆的上海和北京已有为公共艺术立法的呼声和动意。有趣的是早在九十年代,深圳的南山区还为公共艺术百分比立过法,不知后来执法怎样。

3、公共艺术的立法是一套完整体系,各国甚至各城市的情况也不尽相同。笔者呼吁,艺术家们主动行动起来,对具有成功经验的城市进行研究,为本地政府的公共艺术立法献计献策,以期达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艺术法律体系的目的。

 

昔日我们崇拜的前苏联,曾在列宁签署的纪念碑法案的保驾护航下,纪念性雕塑得到了空前发展。正是因为各级政府为公共艺术立法的也是很普遍,公共艺术在西方才那样普及。我们的40号文件虽然它就是法规性文件,而且在其指引下,中国城市雕塑成绩尽管巨大,但缺乏配套措施,其发展的冷热调控,因领导重视程度而异,管理无力,导致大量垃圾城雕的不断产生等问题,已经使中国雕塑界担忧。目前,党和政府正在为构建法制社会而努力,将公共艺术的发展纳入各级政府法规体系,正逢好时机,也只有这样,公共艺术才会生存在一个稳步发展,管理有序的良性体制中。

 

2004年8月于北京北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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